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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十六章 天下为公不是空(2 / 2)


断人钱财,如杀人父母,这项工作无论在哪一朝,都会遭受极强的阻力。

就算皇帝强行推行,很多与豪强勾结的官吏也会在政策实施过程中,弄虚作假,转移矛盾,把政策搞臭,让事情办砸。

但同舟社这几年依托共建会已经做了大量细致且富有成效的工作,实际已经掌握大量数据,再加上之前连续两批人的处罚震慑,这一步改革反而没起什么波澜。

甚至,在之前清查官田的过程中,就有一些灵醒的地主主动交代了自家隐田偷税的事实。

对此,龚孝序的处理也是参照官田清查的政策:主动交代不罚,隐瞒不报严惩。

稍微复杂的土地评级,因为有共建会的参与,问题也不大,但也不是没有波折。

期间,就暴出了两起田主收买办事吏员违规评级的问题。

涉案的田主和吏员自然都要接受惩罚,尤其是不长眼的吏员,直接流放海东郡。

收到这个消息,徐泽立即

做出“通报全境”的批示。

对这件事,他一点都不意外。

吏治整顿是长期且艰巨的工程,而且不会有完成时,永远都是进行时。

区别于赵宋“尽地利”多收税的方田均税法,徐泽改革税法,并不是为了尽可能多的收税。

土地的肥瘠程度并不是固定不变的,田主舍得投入,长期养田,下田也能变上田;

遭遇海水倒灌c风沙侵袭,上田也可能变下田。

徐泽在税改中,明文规定土地评级结合簿籍修订,四年一评。

凡两次评级时,田等提升的,前两年仍按之前的田等收税,以此鼓励田主加大投入,提升现有土地的潜力。

税改第二阶段,是为了彻底摸清治下人口和田地归属情况(共建会之前对一些大地主的情况掌握有限),以为授田打基础。

这一阶段结束后,同舟社已经掌握了大量的官田,具备授田条件了。

第三阶段的授田,徐泽并没有盲目的直接授田到户。

同舟社治下不养闲人,少地的主户和无地的客户也不具有天然的“正义性”。

想获得田地,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,付出相应的代价。

而且,最终分到这些百姓手中的,也只是田面,田底仍然掌握在同舟社手中。

没错,获得授田的百姓只有使用权,没有所有权,土地不能随意交易。

“天下为公”不能只是一句空话,也不能只要求人心为公,同舟社必须掌握大量的国有资产,才能逐步把这句口号逐步转化为现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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